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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印刷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内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北京印刷学院校本部、北校区和西校区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一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设立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主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组成见附件1)。安委会下设交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交通办),办公室设在安稳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安委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划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泊位,审议学校的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修订、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研究决定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个人的处理意见;

(四)接受大兴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交通安全隐患;

(五)其他涉及学校交通安全的事项。

第五条  交通办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和学校安委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领导负责、逐级履责、责任到人、目标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与校园内各责任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对不按规定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或履行安全责任制不力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和后果提请安委会进行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五)了解、掌握校园内各单位机动车及其驾驶员情况,登记在册,归档管理;

(六)按安委会的要求具体规划、管理校园道路交通设施和停车泊位;

(七)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内交通安全事故;

(八)负责审核、办理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出入证》、《电动车出入证》及《机动车临时出入证》;

(九)负责监督交通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进行;

(十)负责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对外联系和协调工作;

(十一)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学校各院、处(部)、中心、各服务实体及在学校进行经营或施工的单位必须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或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北京印刷学院交通安全责任书》履行职责,发生问题追究具体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章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一律实行出入证准入制度。北京印刷学院校本部(地址: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二段)1号)为大兴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停车场(备案号1410105),允许进行收费管理。所收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上交学校财务。

第八条  教职工持工作证、本人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免费办理《机动车出入证》;如教职工配偶及子女机动车需进出校园的,可持户口本、本人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免费办理。对在册教职工实行一人(户)一证一车位,对校内学习的各层次学生不予办理《机动车出入证》。

第九条 长期在校内服务的校外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开具确认证明,经学校办公室同意,持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办理《机动车临时出入证》。原则上以部门为单位,按总体人数5%的比例办理,按40元/月标准缴纳泊车费。劳动服务关系解除时,由所在部门将证件收回并交到交通办。

第十条  社会协作单位的机动车如需在校内停放,由协作单位提出统一申请,经校办批准,由交通办办理《机动车临时出入证》,泊车费用100元/月/辆。

第十一条 社会车辆确有公务需要进入校园,应提前与接待部门取得联系,按照学校要求自行打印临时公务车证。校内接待部门应将临时公务车证图样传安稳处备案,持临时公务车证车辆可免登记进入校园,并免费停放4小时,超出部分按2元/0.5小时计时收费。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免费停放时间,需要校内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被允许进入的社会车辆有义务遵守北京印刷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接待部门党政一把手对相关进校车辆行为负联带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车辆确有个人需求进入校园,可在校门口说明情况,用驾驶员本人驾驶证换取《校园通行卡》后进入校园,并将《校园通行卡》放置在前挡风玻璃明显处备查。门卫对其车辆信息进行登记,离开校园时用《校园通行卡》将驾驶证换回,免费停放1小时,超出部分按2元/0.5小时计时收费。

第十三条  为学校后勤保障部门运送物品及工程车辆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  救护车、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邮政车、银行押运车、安稳处巡逻车、垃圾清运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第十五条 交通办每年对校园《机动车出入证》进行核验。严禁伪造、挪用、涂改学校《机动车出入证》。一经发现,将对责任教职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纳入师德一票否决,取消其今后办理学校《机动车出入证》、《机动车临时出入证》的资格。如责任人是外包企业员工则收回《机动车出入证》,并取消其今后办理学校《机动车临时出入证》的资格。如责任人为学生,由学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及行人出入管理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指进出校园的电动车(包括两轮和三轮电动车)、自行车等。学校对进出校园的电动车一律实行驾车人身份授权登记准入方案。

第十七条  外聘人员、外包企业员工需持其所在部门(校内处级部门)开具的确认证明到交通办对其身份进行授权。交通办定期对身份授权进行核实,学校用工部门有义务和责任根据实际用工需求实时书面通知交通办增减授权人员,确保授权信息准确,学校用工部门对所授权的人员在校行为负责(包括未能及时核减的授权人员)。

第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凭学校认可的本人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一卡通等)进入校门;社会人员确需进入校园,可凭本人身份证登记进入校门;未成年人应由成人监护带领进行身份证登记进入校园,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的行为及安全负全部责任,社会人员有义务遵守北京印刷学院校园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实验室管理处、安稳处允许和备案,任何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禁止携带宠物和管制刀具进入校园,一经发现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章 校园内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条 行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的校门见各校门通知,开闭校门时间见门口通告。校门内外禁停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任何阻碍校门畅通的行为。进出校园的车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凭证出入校门及泊车,电动车需停放到指定的电动车停放区。特种车辆(救护车、消防车、警车、工程抢险车、邮政车、银行押运车、安稳处巡逻车、垃圾清运车、洒水车、绿化专用车)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已划分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通道分道线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道线的道路,须遵守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校门分设为机动车单进单出校门,将部分道路设为机动车单行道和行人步行道。校园内道路对机动车限速为15公里/小时,校园道路内禁止鸣笛和超车。

第二十三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学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不得进入校园;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经批准进入校园后须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二十四条 对在有禁停标志区域停放或影响校园交通畅通的各类车辆,学校安稳处有权采取警告、挪车、锁车等管理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违规驾驶人(骑乘人)本人承担。对屡次教育无效者,如已办理学校《出入证》的,将收回《出入证》,并取消其今后办理《出入证》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学校安稳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安稳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集会、摆摊、运动、仪式等各种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活动。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悬挂在道路上方的横幅,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遮挡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或发生紧急状况时,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妨碍校园内道路交通。因校园建设和工作要求,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批准,报安稳处备案,并由施工主管部门发布道路施工通知。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日夜安全警示标志。校园内各类施工车辆必须按学校有关部门和安稳处议定的时间段和路线出入校园。

第五章 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安委会和安稳处的工作,贯彻落实整治校园交通环境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员工和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制定交通安全措施,强调安全注意事项,签定外出活动安全责任书;租用外单位车辆出行,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公司车辆;租车费用中必须明确列支乘车全体师生员工的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有关交通和机动车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交通办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附件:社会机动车临时公务出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