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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火灾防范相关法规  

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杂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十)项,电动自行车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

2.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十)项,占用、堵塞、封闭除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以外的其他共用部位的,由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禁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规定的,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严禁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规定的,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单位未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依据《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据《消防法》,对相关责任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