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住宅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目录 各部门: 为加强冬春火灾防控力度,减少安全隐患,确保消防安全,请逐条对照《北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住宅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目录》,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对所管理区域进行一次彻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杜绝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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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隐患分类 |
隐患内容 |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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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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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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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础资料类 |
责任制度类 |
单位未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 |
2 |
单位为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并留存检测记录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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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位未定期进行内部消防安全检查,未对火灾隐患以及整改措施进行登记建档,并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签字确认 |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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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位未及时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消除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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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灭火救援类 |
单位未在消防车通道实施划线、标示设置 |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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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单位未对其管理区域内室外消火栓井盖喷涂或设置醒目标志 |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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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单位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演练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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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施划标志的消防车通道和地下消火栓上边停放车辆以及进行上锁打桩、堆物、摆摊等行为 |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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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建筑、设施、设备等占用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小于4米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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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消火栓 |
消火栓被埋压、圈占、遮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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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消火栓损坏,存在阀门松动、卡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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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消火栓周边设置展台、商品或杂物等障碍物,影响正常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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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消火栓内未配置水枪、水带;水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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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防火门、防火卷帘 |
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或缺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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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防火卷帘两侧0.5m范围内堆放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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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灭火器 |
灭火器软管损坏、简体明显锈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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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人员类 |
人员培训类 |
未对消防设备操作人员、专兼职防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18 |
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 |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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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消防中控室类 |
未实行每日 24小时、每班至少 2人的值班制度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第4.2.1条a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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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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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完整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5.2条b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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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资格资质类 |
值班人员未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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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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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场所环境类 |
安全管理类 |
使用明火作业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未落实指定专人现场看护、配备灭火器材等防范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25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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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员工宿舍、值班室违规使用热得快、小太阳、电褥子、电炉子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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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建筑内部公共区域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在宿舍、办公区域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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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可燃材料库房违规使用电炉、电格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饮水机等家用电器;违规设置碘钨灯等温照明灯具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第8.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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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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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未按规范清洗集排油烟设施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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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筑防火类 |
在有可燃物的问顶、吊顶内,配电线路未采取穿金属管、金属线盒等防火保护措施;配电箱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商;存在私搭乱接线路现象,导致电路破损、短路引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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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公共娱乐场所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小于0.5m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8.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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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三合一”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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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未采取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且无独立疏散设施(“三合一”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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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筑构件为聚氨酯泡沫或聚苯乙烯泡沫夹芯的彩钢板建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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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在保护范围内违规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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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安全疏散类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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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 |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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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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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疏散门选用在火灾时不能自动开启的电动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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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应急疏散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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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民住宅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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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础资料类 |
责任制度类 |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制定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2 |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并完整填写检查记录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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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及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消除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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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共有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未进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测,并留存检测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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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灭火救援类 |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在消防车通道设置标志 |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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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对其管理区域内室外消火栓井盖喷涂或设置醒目标志 |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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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未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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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施划标志的消防车通道和地下消火栓上边停放车辆以及进行上锁、打桩、堆物、摆摊等行为 |
《关于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通告》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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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高层住宅建筑周边设置建筑、设施、设备等占用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小于4米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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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设备设施类 |
消防设施器材 |
消火栓被埋压、圈占、遮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11 |
消火栓损坏,存在阀门松动、卡死或漏水现象;消防管网无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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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室内消火栓内未配置水枪、水带;水带使用绳线捆扎,不能及时展开使用;箱体锁闭无法及时开启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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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或缺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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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灭火器软管损坏、简体明显锈蚀;灭火器压力不符合标准,压力指针不在压力表绿区范围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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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人员类 |
人员类 |
消防控制室未实行每日24小时、每班至少2人的值班制度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第4.2.1条a项 |
16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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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未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 |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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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场所环境类 |
安全用电类 |
住宅区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
19 |
安全疏散类 |
电动自行车、杂物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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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应急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